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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委員會-職權範圍

2016-1-28 9:58:29來源:未知作者:未知點擊數:

組織


1. 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乃中國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 通過決議案於 2015 年 12 月 28 日成立。


成員


2. 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委任,由全部獨立非執行董事及行政總裁和財務總監組成。


3. 委員會主席由董事會委任,負責領導委員會,確保委員會有效運作並履行職責。


4. 公司秘書為委員會的秘書。公司秘書若缺席,出席會議的成員應互選一名或委任其他人士作為該次會議的秘書。


5. 董事會及委員會可通過分開的決議撤回委員會成員或秘書的委任,或委任新增的委員會成員。


會議次數


6. 委員會每年必須舉行至少兩次會議,委員會亦會按需要另外召開會議。


會議通知


7. 委員會會議可由任何一位成員,透過委員會秘書召開。


8. 除非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同意(口頭或書面),否則會議的目的、時間、日期及地點,必須於會議舉行至少五天前通知所有委員會成員及任何其他獲邀出席會議的人士。


9. 議程及任何支持文據及文件,必須於會議日期前最少兩天 (或成員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間) 發送給所有委員會成員及任何其他獲邀出席會議的人士。


會議議程及決議案


10. 除另有規定說明,委員會的會議程序須受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中規範董事會會議程序的條文所規限。


11. 除非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否則不能在會議上進行任何事務。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兩名委員會成員。


12. 只有委員會成員擁有出席委員會會議的權利,其他人士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董事、管理層或外聘顧問) 可由委員會邀請在適當的時候參加全部或部份會議。


13. 委員會會議可親身或透過電子通訊方式或委員會成員同意的其他方式舉行。


14. 在任何會議上所提出的問題,須由出席會議的大多數委員會成員投票決定。委員會的每位成員有一票表決權。在票數均等的情況下,會議主席有額外或決定性一票。


15. 若成員於決議案存在任何利益關係,該成員須放棄對該決議案的投票權。


16. 經委員會全體成員簽署的書面決議案應視作合法有效,猶如該書面決議案已於委員會會議上通過。任何決議案可包含在一個單一的文件,也可以由按類似格式編製且各由一位或多位委員       會成員簽訂的多份文件組成。


17. 會議結束後,委員會會議記録的初稿及最後定稿須於合理時間內發送給所有委員會成員,以供彼等提供意見及作記録用途。


18. 委員會秘書須安排,載有有關會議足夠詳情的完整記録會保存在委員會用於記録委員會所有會議的議程、會議出席率、處理的事務、通過的決議案及作出的命令的會
      議記録冊中。任何會議的任何此類會議記録,如果看來是由該會議的主席或委員會的下一次會議的主席簽署,即為有足夠證據,無須進一步證明其中所述事實。


權力


19.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在其職權範圍調查任何活動,並就其職權範圍內需要採取行動或作出改善的任何地方,向董事會提供其認為合適的任何建議。委員會有權向任何本公司管理層及僱員       索取任何所需資料。


20.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在其認為對其履行職責有必要時,可向任何人獲取任何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本公司承擔。如有必要,委員會可邀請具有相關經驗的本公司以外的顧問出席委員會會       議及適當將其任何職責轉授予其認為合適的人士。


21. 委員會須獲提供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


職責和功能


22. 委員會的職責和功能應包括:


(a) 檢討本公司的風險管理政策及標準,以及合規管理的基本理念及範圍;


(b) 就風險管理向管理層提供指引,制定辨認、評估及管理重大風險的程序,及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責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


(c) 監督及監控本公司承擔法律制裁的風險及執行本公司所納的相關內部監控政策及程序;


(d) 就監控程序方面,不時檢討、評估及更新內部監控政策及措施;


(e) 就改善本公司的合規及風險管理提出推薦建議;


(f) 就須經董事會審閱的重大決策所涉及的風險及重大風險的解決方案進行評估並提出意見;


(g) 就重大投資及融資項目及資本運作事項進行風險評估,為董事會提供決策意見;及


(h) 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報告程序


23. 除非有法律或監管限制其做法的能力(如因監管要求而限制披露),委員會應直接向董事會匯報其調查結果、決定及/或建議的情況。在委員會會議後召開的下一次董事會會議上,委員會主       席須向董事會匯報其調查結果、決定及/或建議的情況。公司秘書須同時將委員會會議記録、報告及/或書面決議(如有的話)向董事會全體成員傳閱。


修訂


24. 任何修訂此等職權範圍須經董事會批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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