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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職權範圍

2018-2-21 18:00:26來源:未知作者:未知點擊數:

提名委員會

職權範圍

 

組織

 

  1.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決議成立提名委員會(「委員會」)。

 

成員

 

  1. 委員會由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主席,成員須以獨立非執行董事佔大多數。法定人數為兩名成員。

 

  1. 公司秘書應為委員會的秘書(「秘書」)。

 

會議次數

 

  1. 委員會會議次數應至少每年一次,若因工作需要,委員會應召開額外會議。委員會主席可自行決定召開額外會議。

 

權力

 

  1. 本公司應向委員會提供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委員會履行職責時如有需要,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職責

 

  1. 委員會的職責應包括如下:

    1.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經驗及多元化),並就任何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擬對董事會作出的變動提出建議;

    2.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會提供意見;

    3.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4. 視情況所需不時檢討董事提名政策(「董事提名政策」)及董事會多元化政策(「董事會多元化政策」),並就任何建議修訂建議董事會考慮並批准並監督其實施,以確保其有效性,並在每年的公司管治報告中披露其摘要;及

    5.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會主席及行政總裁)繼任計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6. 作出任何事宜,以使委員會履行董所賦予的權力和職能;及

    7. 遵守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或本公司續存大綱及細則所載通過立法施加的任何規定、指示和規例。

 

  1. 若董事會擬於股東大會上提呈決議案選任某人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有關股東大會通告所隨附的致股東通函及╱或說明函件中,應該列明董事會認為提呈選任該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們認為該名人士屬獨立人士的理由。

 

匯報程序

 

  1. 秘書須把委員會會議紀錄發送予董事會。

 

附註:本職權範圍如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經董事會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採納,並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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